• 自動售水機水質檢測報告要定期公示

    隨著社會的發展,現制現售飲用水作為一種新型供水方式,開始進入我們身邊,出現在居民小區、社區、學校等人群。如何加強和規范我省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保障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安全?4月28日,省衛計委制定印發了《甘肅省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現制飲用水
      禁止宣傳醫用療效
      《辦法》明確,各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單位法人或負責人是現制現售飲用水水質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現制現售飲用水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醫用、增進健康性能或具有療效作用。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投訴、舉報。現制現售飲用水自動售水機的水源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要求。自動售水機出水水質達到《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 94-2005),應在自動售水機顯著位置標注“直飲水”;未達到飲用凈水水質標準的,應在自動售水機顯著位置標注“非直飲水”。凡未對出水水質作標注或標注“直飲水”的,均按照飲用凈水水質標準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自動售水機
      相關信息定期公示
      《辦法》強調,各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管理檔案,由專職人員管理,檔案中各項記錄應及時歸檔,檔案材料應連續完整,并至少保存2年以上。經營單位應定期對自動售水機的運行工況進行自查、對出水水質進行自檢。各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單位應定期對自動售水機的安全管理信息進行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自動售水機售后服務人員信息及聯系方式;自動售水機所取得的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自動售水機出水水質檢測報告;自動售水機清潔、更換或維護記錄。
      現制現售領域
      建立“黑名單”制度
      《辦法》要求,對出水水質監測不合格的,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應當責令各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單位立即停止供水,及時查明原因,排除隱患,待復檢合格方可供水。對各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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